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2號原 告 溫以仁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被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法定代理人 吳榮順訴訟代理人 陳昱成律師 林宛葶律師 朱敏賢律師被 告 柯劉美貴(即柯基良之繼承人) 柯仁杰 (即柯基良之繼承人) 鄭德淵 施德玉 劉寶琇 陳乃國 陳為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複 代理人 陳昱成律師 林宛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月31日下午3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被告柯劉美貴、柯仁杰、鄭德淵、施德玉、劉寶琇、陳乃國、陳為賢不同意撤回,原告民事準備(五)狀未載明上開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