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3年度,22號
TPDV,103,國,22,20170509,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2號
原   告 溫以仁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榮順
訴訟代理人 陳昱成律師
      林宛葶律師
      朱敏賢律師
被   告 柯劉美貴(即柯基良之繼承人)
      柯仁杰 (即柯基良之繼承人)
      鄭德淵
      施德玉
      劉寶琇
      陳乃國
      陳為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昱成律師
      林宛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月31日下午3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被告柯劉美貴柯仁杰鄭德淵施德玉劉寶琇陳乃國陳為賢不同意撤回,原告民事準備(五)狀未載明上開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