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6年度,34號
TPDM,106,簡附民,34,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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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張西城
被 告 石佩玲
        (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076 號詐欺案件(偵查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1341號),經原
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張耀宇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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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