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曾家毫
具 保 人 吳龍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龍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曾家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吳龍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 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 2 月,併科罰金8 萬元,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各刑事裁判在卷可按 。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 函暨其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 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 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