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0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翟守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14
5號、第1146號、第1147號、第1148號、第1148號),因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以簡易程序(106年度易字第22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翟守義犯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證人許依庭於偵查中之 證言」應更正為「證人許依庭之陳報狀一紙」、「香港商雅 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3年10月6日雅虎資訊(一 0三)字第0172號函文」應更正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3年10月6日雅虎資訊(一0三)字第 01270號函文」,並增列「被告翟守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 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三、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8罪。被告所犯前開8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①因竊盜案件,經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6 月、6月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98年度豐簡字第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因詐欺 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596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④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7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 開①②③案件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432號 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與上開④案件接續 執行,於100年8月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 護管束,於100年8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該假釋未經撤銷, 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乙份在卷可佐,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項詐欺前科,仍不 知悔改,又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金錢,竟一再以假借網路拍 賣物品或網路遊戲點數之手法詐騙他人錢財,漠視法紀及他
人之財產權,犯罪情節非屬輕微,又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但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 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 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 關規定,先予敘明。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告因詐騙被害人取得不法利益共新臺幣(下同)4 萬9,060元(詳附表一、二及犯罪事實欄四所示犯行),均 屬犯罪所得,皆應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1145號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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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翟守義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里0鄰○○○道0
00巷0號2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
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翟守義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詐欺、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6月3次、4月2次、3月1次確定,並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年8月,98年9月25日入監執行,100年8月9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獄,100年9月5日假釋期滿(視為已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
二、翟守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其女兒謝允婕(原名翟佩 穩,所涉刑法詐欺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借用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號:700號、局號:000000-0號、帳 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允婕郵局帳戶),供作詐騙附表一 所示之人匯入款項之用,復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法,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 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迨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查知 上情。
三、翟守義於103年8月間起,向其前妻謝凱郁(所涉刑法詐欺罪 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借用聯邦商業銀行戶名:謝 凱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凱郁銀行帳戶)使 用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 露天拍賣網站上,以附表二所示之方法,向附表二所示之人 施用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迨附表二所 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查知上情。
四、翟守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2月4日下午7時30分 許,以「光輝」名義,使用Line通訊軟體,向林家予佯稱: 伊欲以新臺幣(下同) 2,000元之價格,販售遊戲點數3,000
點予林女等語,致林家予陷於錯誤,於104年2月17日下午5 時47分許,將2,000元匯入指定之第一銀行戶名:何明傑(所 涉刑法詐欺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帳號:00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翟守義事前則以「傳說霜降」名義 ,向不知情之何明傑購買遊戲點數,並允諾將前揭2,000元 款項匯入上開帳戶。詎何明傑交付遊戲點數3,000點予翟守 義後,翟守義迄今未交付該遊戲點數予林家予,林家予始知 受騙。
五、案經張志綱、張𦓻翀、陳志偉、陳飛穎、林祐平、李嘉玲、 黃愷駿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暨檢察官簽分偵 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犯罪事實二之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
│ 1 │被告翟守義於警詢、│被告坦承向其女兒謝允婕(原 │
│ │偵查中之供述。 │名翟佩穩)借用郵局帳戶使用 │
│ │ │,並於露天拍賣網站,販售商│
│ │ │品之事實。 │
├──┼─────────┼─────────────┤
│ 2 │告訴人張志綱於警詢│被告涉犯本件刑法詐欺取財罪│
│ │、偵查中之指訴及具│嫌之事實。 │
│ │結證言。 │ │
│ ├─────────┤ │
│ │告訴人張𦓻翀於警詢│ │
│ │、偵查中之指訴及具│ │
│ │結證言。 │ │
│ ├─────────┤ │
│ │告訴人陳志偉於警詢│ │
│ │中之陳述。 │ │
│ ├─────────┼─────────────┤
│ │證人即門號0000-000│證人許依庭並未於附表一編號│
│ │-143號行動電話登記│1、2號所示時間,與告訴人│
│ │使用人翁淑卿於偵查│張志綱、張𦓻翀交易商品。 │
│ │中之具結證言。 │ │
│ ├─────────┤ │
│ │證人即門號0000-000│ │
│ │-143號行動電話使用│ │
│ │人許依庭於偵查中之│ │
│ │證言。 │ │
│ ├─────────┼─────────────┤
│ │證人即門號0000-000│證人黃凱旻並未於附表一編號│
│ │-251號行動電話登記│3號所示時間,與告訴人陳志│
│ │使用人黃期彰於偵查│偉交易商品。 │
│ │中之具結證言。 │ │
│ ├─────────┤ │
│ │證人即門號0000-000│ │
│ │-251號行動電話使用│ │
│ │人黃凱旻於偵查中之│ │
│ │具結證言。 │ │
│ ├─────────┼─────────────┤
│ │另案被告林炫均於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販賣商│
│ │查中之供述。 │品,而涉犯本件刑法詐欺罪嫌│
│ │ │之事實。 │
├──┼─────────┼─────────────┤
│ 3 │網路交易資料影本1 │告訴人張志綱遭人施用詐術後│
│ │張。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 │
│ │本1張。 │ │
│ ├─────────┤ │
│ │告訴人張志綱之台中│ │
│ │西屯郵局帳戶存摺影│ │
│ │本1份。 │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金│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單影本1張。 │ │
│ ├─────────┤ │
│ │網路交易資料影本1 │ │
│ │份。 │ │
│ ├─────────┤ │
│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 │
│ │份有限公司105年10 │ │
│ │月27日露安105法字 │ │
│ │第613號函文暨帳號 │ │
│ │「S0000000」號使用│ │
│ │人(許依庭,認證手 │ │
│ │機0000-000-000)基 │ │
│ │本資料1份。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登記使用人│ │
│ │(翁淑卿)基本資料1 │ │
│ │份。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司103年10月7日儲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文│ │
│ │暨帳戶基本資料、客│ │
│ │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 │ │
│ │。 │ │
│ ├─────────┼─────────────┤
│ │郵政匯款資料影本1 │告訴人張𦓻翀遭人施用詐術後│
│ │張。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
│ │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報單影本1張。 │ │
│ ├─────────┤ │
│ │告訴人張𦓻翀之對話│ │
│ │資料1份。 │ │
│ ├─────────┤ │
│ │網路資料1份。 │ │
│ ├─────────┤ │
│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 │
│ │份有限公司105年10 │ │
│ │月27日露安105法字 │ │
│ │第613號函文暨帳號 │ │
│ │「S0000000」號使用│ │
│ │人(許依庭,認證手 │ │
│ │機0000-000-000)基 │ │
│ │本資料1份。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登記使用人│ │
│ │(翁淑卿)基本資料1 │ │
│ │份。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司103年10月7日儲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文│ │
│ │暨帳戶基本資料、客│ │
│ │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 │ │
│ │。 │ │
│ ├─────────┼─────────────┤
│ │告訴人陳志偉之對話│告訴人陳志偉遭人施用詐術後│
│ │資料影本1張。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露天拍賣賣家「kart│ │
│ │a0000000」結帳明細│ │
│ │影本1張。 │ │
│ ├─────────┤ │
│ │6個月交易明細影本1│ │
│ │張。 │ │
│ ├─────────┤ │
│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103年10月6日雅虎資│ │
│ │訊(一○三)字第0172│ │
│ │號函文暨karta12275│ │
│ │05@yahoo.com .tw基│ │
│ │本資料(聯絡電話093│ │
│ │0-000-000號)1份。 │ │
│ ├─────────┤ │
│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 │
│ │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 │
│ │17日露安104法字第2│ │
│ │7號函文暨會員帳號k│ │
│ │arta0000000號基本 │ │
│ │資料(會員姓名黃凱 │ │
│ │旻,認證手機0932-0│ │
│ │05-251號) 1份。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登記使用人│ │
│ │(黃期彰)基本資料1 │ │
│ │份。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司103年10月7日儲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文│ │
│ │暨帳戶基本資料、客│ │
│ │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 │ │
│ │。 │ │
└──┴─────────┴─────────────┘
二、犯罪事實三(附表二編號1號)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
│ 1 │被告翟守義於警詢、│被告坦承向其前妻謝凱郁借用│
│ │偵查中之供述。 │聯邦銀行帳戶使用,及於露天│
│ │ │拍賣網站,販售商品,以及出│
│ │ │售硬碟予告訴人陳飛穎,並使│
│ │ │用expokingamd@yahoo.com .t│
│ │ │w電子郵件信箱及門號0926-19│
│ │ │0-242號行動電話之事實。 │
├──┼─────────┼─────────────┤
│ 2 │告訴人陳飛穎於警詢│被告涉犯本件刑法詐欺罪嫌之│
│ │、偵查中之指訴及具│事實。 │
│ │結證言。 │ │
├──┼─────────┼─────────────┤
│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告訴人陳飛穎遭人施用詐術後│
│ │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陷於錯誤而匯款。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簡便格式表影本1張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 │
│ │本1份。 │ │
│ ├─────────┤ │
│ │聯邦銀行戶名:謝凱│ │
│ │郁、帳號:00000000│ │
│ │4009號帳戶基本資料│ │
│ │、交易明細1份。 │ │
│ ├─────────┤ │
│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104年5月11日雅虎資│ │
│ │訊(一○四)字第0047│ │
│ │9號函文暨expokinga│ │
│ │md@yahoo.com .tw會│ │
│ │員基本資料(聯絡電 │ │
│ │話0000-000-000號)1│ │
│ │份。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登記使用人│ │
│ │(翟守義)基本資料1 │ │
│ │份。 │ │
│ ├─────────┤ │
│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 │
│ │份有限公司105年10 │ │
│ │月27日露安105法字 │ │
│ │第611號函文暨帳號 │ │
│ │「expokingamd」號 │ │
│ │使用人基本資料1份 │ │
│ │。 │ │
└──┴─────────┴─────────────┘
三、犯罪事實三(附表二編號2號)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
│ 1 │被告翟守義於警詢、│被告坦承向其前妻謝凱郁借用│
│ │偵查中之供述。 │聯邦銀行帳戶使用,及於露天│
│ │ │拍賣網站,出售硬碟予告訴人│
│ │ │林祐平,並使用expokingamd@│
│ │ │yahoo.com .tw 電子郵件信箱│
│ │ │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之事實。 │
├──┼─────────┼─────────────┤
│ 2 │告訴人林祐平於警詢│被告涉犯本件刑法詐欺罪嫌之│
│ │中之指訴。 │事實。 │
├──┼─────────┼─────────────┤
│ 3 │露天拍賣網站賣家資│告訴人林祐平遭人施用詐術後│
│ │料1張。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告訴人林祐平之郵局│ │
│ │帳戶交易明細1張。 │ │
│ ├─────────┤ │
│ │聯邦銀行戶名:謝凱│ │
│ │郁、帳號:00000000│ │
│ │4009號帳戶基本資料│ │
│ │、交易明細1份。 │ │
│ ├─────────┤ │
│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 │
│ │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格式表1張、內政部 │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線紀錄表1份、彰化 │ │
│ │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 │
│ │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件紀錄表1張、彰化 │ │
│ │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 │
│ │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件報案三聯單1張、 │ │
│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 │
│ │局北斗派出所金融機│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 │
│ │本1張。 │ │
│ ├─────────┤ │
│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104年5月11日雅虎資│ │
│ │訊(一○四)字第0047│ │
│ │9號函文暨expokinga│ │
│ │md@yahoo.com .tw會│ │
│ │員基本資料(聯絡電 │ │
│ │話0000-000-000號) │ │
│ │1份。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登記使用人│ │
│ │(翟守義)基本資料1 │ │
│ │份。 │ │
│ ├─────────┤ │
│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 │
│ │份有限公司105年10 │ │
│ │月27日露安105法字 │ │
│ │第611號函文暨帳號 │ │
│ │「expokingamd」號 │ │
│ │使用人基本資料1份 │ │
│ │。 │ │
└──┴─────────┴─────────────┘
四、犯罪事實三(附表二編號3、4號)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
│ 1 │被告翟守義於警詢、│被告坦承向其前妻謝凱郁借用│
│ │偵查中之供述。 │聯邦銀行帳戶使用,及於露天│
│ │ │拍賣網站,販售商品,並使用│
│ │ │expokingamd@yahoo.com .tw │
│ │ │電子郵件信箱及門號0000-000│
│ │ │-242號行動電話之事實。 │
├──┼─────────┼─────────────┤
│ 2 │告訴人李嘉玲於警詢│被告涉犯本件刑法詐欺罪嫌之│
│ │、偵查中之指訴及具│事實。 │
│ │結證言。 │ │
│ ├─────────┤ │
│ │告訴人黃愷駿於警詢│ │
│ │、偵查中之指訴及具│ │
│ │結證言。 │ │
├──┼─────────┼─────────────┤
│ 3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告訴人李嘉玲遭人施用詐術後│
│ │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陷於錯誤而匯款。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格式表影本1張、內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 │
│ │局三民派出所金融機│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 │
│ │本1張、新竹縣政府 │ │
│ │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紀錄表影本1張、新 │ │
│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
│ │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影本1張。 │ │
│ ├─────────┤ │
│ │告訴人李嘉玲之中國│ │
│ │信託銀行南京東路分│ │
│ │行帳戶存摺影本1張 │ │
│ │。 │ │
│ ├─────────┤ │
│ │聯邦銀行戶名:謝凱│ │
│ │郁、帳號:00000000│ │
│ │4009號帳戶基本資料│ │
│ │、交易明細1份。 │ │
│ ├─────────┤ │
│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104年5月11日雅虎資│ │
│ │訊(一○四)字第0047│ │
│ │9號函文暨expokinga│ │
│ │md@yahoo.com .tw會│ │
│ │員基本資料(聯絡電 │ │
│ │話0000-000-000號) │ │
│ │1份。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登記使用人│ │
│ │(翟守義)基本資料1 │ │
│ │份。 │ │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告訴人黃愷駿遭人施用詐術後│
│ │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陷於錯誤而匯款。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簡便格式表影本1張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 │
│ │本1張、臺南市政府 │ │
│ │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報案三聯單影本1張 │ │
│ │。 │ │
│ ├─────────┤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影本1張、 │ │
│ ├─────────┤ │
│ │聯邦銀行戶名:謝凱│ │
│ │郁、帳號:00000000│ │
│ │4009號帳戶基本資料│ │
│ │、交易明細1份。 │ │
│ ├─────────┤ │
│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104年5月11日雅虎資│ │
│ │訊(一○四)字第0047│ │
│ │9號函文暨expokinga│ │
│ │md@yahoo.com .tw會│ │
│ │員基本資料(聯絡電 │ │
│ │話0000-000-000號) │ │
│ │1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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