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6年度,536號
TPDM,106,審附民,536,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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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36號
原   告 劉建宏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馬振武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36號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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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