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309號
TPDM,106,審訴,309,201705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焦經國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焦經國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