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晉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明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1 年4 月確定 ,並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 6 年9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字第4704號),爰依 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