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523號
KSDM,106,聲,2523,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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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元富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元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元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5 月確 定,並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06 年9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621 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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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