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月琴
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月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月琴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9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3 年度訴字第388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