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496號
KSDM,106,聲,2496,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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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昱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昱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昱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 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12月 9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9 月15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280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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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