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6年度,29號
TPDM,106,審交訴,29,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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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牛思豪
選任辯護人 唐德華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牛思豪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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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