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6年度,26號
TPDM,106,審交簡附民,26,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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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羅福山
訴訟代理人 羅清田
被   告 温柏惟(原名温翔鈞)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子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59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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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