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418號
TPDM,105,附民,418,201705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   告 詹前賢
      蔡櫂全
被   告 朱雪璋
      吳佩樺
      陳俊錩
      朱家瑩
      張惟強
      郭大連豐
      賴志凱
      李俊鴻
      陳建豪
      李世鈞
      杜書豪
      郭為康
      鄭學鴻
      詹鴻昆
      游鴻凱
      邱義倫
      洪齊隆
      蔡承達
      李東翰
      陳韋翰
      陳季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訴第207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張惟強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無
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
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七第193頁
),是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楊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