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原 告 詹前賢 蔡櫂全被 告 朱雪璋 吳佩樺 陳俊錩 朱家瑩 張惟強 郭大連豐 賴志凱 李俊鴻 陳建豪 李世鈞 杜書豪 郭為康 鄭學鴻 詹鴻昆 游鴻凱 邱義倫 洪齊隆 蔡承達 李東翰 陳韋翰 陳季宏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訴第207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張惟強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七第193頁),是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楊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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