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5年度,2號
TPDM,105,金重訴,2,20170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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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錫山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方伯勳律師
被   告 李保承
選任辯護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陳亮吟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被   告 林明玉
選任辯護人 陳姵君律師
      陳瑞斌律師
      蔡欣延律師
被   告 陳露生
選任辯護人 吳西源律師
被   告 高振源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杜唯碩律師
被   告 王文龍
選任辯護人 許兆慶律師
      林皓堂律師
被   告 蔡望怡
選任辯護人 胡原龍律師
      洪殷琪律師
被   告 蘇百惠
選任辯護人 徐瑞霞律師
被   告 劉馨蔚
選任辯護人 謝思賢律師
被   告 蔡檳全
選任辯護人 陳哲民律師
      陳文元律師
      黃昱璁律師
被   告 蕭月妮
被   告 蕭月如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944
號、105年度偵字第8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林錫山部分
一、林錫山公務員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共八罪,各處有 期徒刑伍年陸月、伍年陸月、伍年陸月、伍年陸月、柒年、



伍年陸月、陸年、伍年陸月(詳如附表一所示),均褫奪公 權陸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 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陸年,褫奪公權陸年。二、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伍拾萬元沒收。未扣案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億參仟陸佰壹拾捌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林錫山其餘被訴洗錢罪部分無罪。
貳、陳露生部分
陳露生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 月,褫奪公權參年。又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息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 權參年。
參、高振源部分
高振源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依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 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肆、陳亮吟部分
陳亮吟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依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 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陳亮吟其餘被訴洗錢部分無罪。
伍、蔡望怡部分
蔡望怡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依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 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陸、王文龍部分
王文龍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依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 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柒、蘇百惠部分
蘇百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依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 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捌、李保承部分
李保承非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 賄賂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又非公務員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玖、蕭月妮部分
蕭月妮非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 賄賂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又非公務員幫助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拾、林明玉部分
林明玉非公務員幫助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 賄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 奪公權壹年。
拾壹、蕭月如部分
蕭月如非公務員幫助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拾貳、劉馨蔚部分
劉馨蔚無罪。
拾參、蔡檳全部分
蔡檳全無罪。
事 實
壹、林錫山自民國88年3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擔任立法院秘 書長;陳露生自98年8月9日起至105年1月15日止擔任立法院 資訊處處長;高振源自93年6月15日起擔任立法院資訊處科 長,於104年6月26日起改任資訊處副處長迄今;蔡望怡自 102年1月18日起擔任立法院資訊處高級分析師兼科長迄今; 王文龍自101年11月16日起擔任立法院資訊處管理師,於104



年6月26日起改任資訊處分析師迄今;蘇百惠自90年1月1日 起擔任立法院資訊處約聘程式設計師,於103年1月1日起改 任約聘系統分析師。其等均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 之公務員,且對於立法院資訊處採購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另陳亮吟自97年2月1日起擔任立法院秘書處科員派秘書長 室服務,於102年1月8日起擔任立法院秘書長室科長,負責 秘書長室各項行政業務及處理秘書長交辦事項,於105年1月 20日起改任議事處科長派秘書長室服務,亦係依法令服務於 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李保承為網 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 址設新竹縣竹北市○○街0號,下稱網遠公司】實際負責人 兼總經理,綜理網遠公司營運;蕭月妮為網遠公司登記負責 人,亦係李保承前妻(2人業於104年8月間離婚),負責公 司財務管理;蕭月如蕭月妮之胞妹,亦為網遠公司董事兼 財務人員(104年9月30日離職),負責公司出納及資金調度 ;林明玉係網遠公司業務經理,負責立法院標案業務,合先 敘明。
貳、林錫山收取回扣之事實:
一、林錫山於101年1月上旬某日收取300萬元現金: 緣網遠公司自91年起,原為立院資訊採購案得標廠商臺灣富 士通股份有限公司之下游包商。嗣自98年間起,李保承不甘 僅為下游包商,乃積極參與立院資訊採購案投標。參標初期 ,李保承均係請託時任立法院資訊處處長陳熙揚提出建置規 劃。迨陳熙揚於99年8月7日過世,林錫山即於99年年底某日 ,透過某不詳姓名年籍男子電請李保承前往立法院秘書長辦 公室(下稱秘書長辦公室)會面,詢問李保承斯時承作立院資 訊採購案之案名、金額,並暗示立院資訊採購案均由其直接 主導掌控等語。迨於101年1月初某日,林錫山基於收取回扣 之犯意,指示陳亮吟(查無證據其與林錫山有收取回扣之犯 意聯絡)聯繫李保承前來秘書長辦公室,當場提出記載有網 遠公司100年度得標立院資訊採購案之案名及得標金額統計 表之筆記本向李保承要求:「網遠公司100年度做的不錯喔! 借我3百萬(元)可以吧!」等語,其見李保承有所遲疑,竟又 向李保承稱:「不然你沒才調( 按臺語沒能力之意) 就不要 做! 」等語。李保承考量林錫山要求之回扣約為網遠公司 100 年度得標採購案決標金額2 成,為使已得標之採購案順 利完成驗收,且日後另可藉機向林錫山請託採購案建置事宜 ,只要提出報價單予立法院資訊處時將報價金額提高2 成後 即可填補上開回扣成本,乃同意林錫山之要求。嗣李保承返 回網遠公司後,即與蕭月妮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



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蕭月妮於101 年1 月16日由網 遠公司銀行帳戶提領現金245 萬元( 蕭月妮李保承提領現 金之金額、時間、銀行帳戶及金流等細節均詳如附表一) , 另李保承以其所有之現金55萬元湊足300 萬元後,由李保承 於2 、3 日後前往秘書長辦公室,將現金300 萬元交予林錫 山,而林錫山明知此等款項乃其向李保承索取之回扣,仍基 於收受回扣之犯意予以收取。
二、林錫山於101年5月下旬某日收取300萬元現金: 林錫山於101年5月下旬某日,復經由陳亮吟聯繫與李保承在 秘書長辦公室會面,基於收取回扣之犯意,向李保承索取現 金300萬元,嗣李保承即與蕭月妮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 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向某友人借貸300萬元, 再由李保承於數日後前往秘書長辦公室,將現金300萬元交 予林錫山收取。
三、林錫山於102年1月上旬某日收取300萬元現金: 林錫山於102年1月上旬某日,再經由陳亮吟聯繫與李保承在 秘書長辦公室會面,基於收取回扣之犯意,向李保承索取現 金300萬元,嗣李保承即與蕭月妮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 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先由蕭月妮於102年1月4 日由銀行帳戶共提領265萬元,另李保承以其所有之現金35 萬元湊足300萬元,再由李保承於數日後前往秘書長辦公室 ,將現金300萬元交予林錫山收取。
四、林錫山於102年5月下旬某日收受300萬元現金: 林錫山於102年5月下旬某日,又經由陳亮吟聯繫與李保承在 秘書長辦公室會面,基於收取回扣之犯意,向李保承索取現 金300萬元,嗣李保承即與蕭月妮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 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蕭月妮於102年5月28 日由銀行帳戶共提領286萬元,另李保承以其所有之現金14 萬元湊足300萬元,再由李保承於數日後前往秘書長辦公室 ,將現金300萬元交予林錫山收取。
五、林錫山於103年2月間收取1,450萬元現金: 林錫山於103年2月間某日,仍經由陳亮吟聯繫與李保承在秘 書長辦公室會面,基於收取回扣之犯意,向李保承索取現金 1,450萬元。李保承考量網遠公司於102年12月參標憑證更新 案期間,幸經林錫山於公開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內容,網遠 公司以6,230萬元得標(回扣金額亦約為得標金額之二成, 另憑證更新案部分,林錫山另與陳露生涉有洩密、圖利之事 實,詳如後述),為酬謝林錫山上開作為,乃與蕭月妮共同 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及林 明玉基於幫助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林明玉於過程中提供助力,並由蕭月妮將於如附表一所示 時間,由李保承蕭月妮之銀行帳戶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 李保承,另李保承亦向其友人范貴添借款700萬元,加計其 手邊所留有之款項及向其他友人借款,湊足1,450萬元由 保承於數日後前往秘書長辦公室,將現金1,450萬元交予林 錫山收取。
六、林錫山於103年5月下旬某日收取300萬元現金: 林錫山於103年5月下旬某日,經由陳亮吟聯繫與李保承在秘 書長辦公室會面,基於收取回扣之犯意,向李保承索取現金 300萬元,嗣李保承即與蕭月妮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 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先由蕭月妮於103年5月20 日由銀行帳戶共提領251萬元,另李保承以其所有之現金49 萬元湊足300萬元,再由李保承於數日後前往秘書長辦公室 ,將現金300萬元交予林錫山收取。
七、林錫山於104年1月8日收取700萬元現金: 林錫山於104年1月5日,經由陳亮吟聯繫與李保承在秘書長 辦公室會面,基於收取回扣之犯意,向李保承索取現金700 萬元,嗣李保承即與蕭月妮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 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蕭月妮於104年1月5日、6 日 、7日,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嗣於104年1月7日,陳亮吟林錫山之指示,撥打電話告知李保承:「他(林錫山)是說兩 個方向,一個是今天晚上他都會在家裡(彰化),一個是他明 天會搭7點37分的高鐵,你那邊的應該是8點4分..」等語, 李保承考慮後決定在高鐵上交付回扣,即於104年1月8日, 確認林錫山於7時37分許在高鐵臺中站搭乘604車次列車後, 乃於8時4分許,在新竹站搭乘同班次列車,在包廂內交付70 0萬元現金予林錫山後於桃園站下車,旋又搭乘高鐵返回新 竹。林錫山則於收取後至立法院辦公室,指示時任立法院秘 書長室科員蔡檳全攜同上開現金前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 分行(下稱台新敦南分行),復電請林錫山配偶劉馨蔚前往上 址與蔡檳全會合,於同日上午由蔡檳全在上開台新敦南分行 將上開現金交予劉馨蔚,再由劉馨蔚將該筆700萬元款項存 入其個人設於該分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八、林錫山於104年9月11日收取現金300萬元: 林錫山於104年8月18日、21日及24日與李保承之會面中,再 次向李保承索取回扣300萬元,嗣並約定於104年9月11日交 付300萬元回扣,李保承因而指示有幫助行賄犯意之林明玉 ,需於104年9月11日交付回扣現金300萬元予林錫山等情, 林明玉即轉告網遠公司會計蕭月如準備300萬元現金,蕭月 如旋將上情告知蕭月妮,並請蕭月妮提供其網路銀行轉帳密



碼。林明玉蕭月如蕭月妮均明知李保承所需現金係供行 賄林錫山使用,竟共同基於幫助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為保 承籌集現金,其等為規避洗錢防制法有關大額通貨存提登記 之規定,乃先將李保承之公司股利及借款分別於104 年9 月 9 日、10日,自蕭月妮之臺灣企銀00000000000 帳戶,轉帳 183 萬元、145 萬7,252 元至其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帳 戶;再分別於9 月9 日轉帳50萬元、42萬元至其臺灣企銀 00000000000 帳戶及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9 月10 日轉帳45萬元、43萬元及45萬元至其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 豐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 海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及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帳 戶;復於9 月10日自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提領現 金42萬元、臺灣企銀00000000000 帳戶提領現金48萬元、43 萬元、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帳戶提領現金45萬元、渣打 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提領現金34萬元;9 月11日自其臺 灣企銀00000000000 帳戶提領現金43萬元;同日於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帳戶提領現金45萬元。9 月11日上午,保 承因蕭月如遲未完成提款心急如焚,電聯蕭月如表示:「妳 好了嗎?妳好了嗎?我快來不及了」、「我千交代萬交代妳 ,我不是跟妳講說我10點半,10點20要到臺北嗎」、「我10 點20一定要到啊,所以往前只有9 點半的高鐵啊」、「妳不 要分兩次吧,妳一次把它領出來了吧,來不及了」、「我們 在公司等妳,妳就直接拿回公司好了」等語;蕭月如則表示 :「可是我昨天沒辦法領到那麼多啊」、「我現在在銀行啊 」、「9 點半會好,我要跑兩個銀行,我昨天沒辦法」、「 我一定要分不同的戶頭啊」等語;李保承另向陳亮吟表示: 「我跟妳講一下,我知道,因為我高鐵到那邊是30幾分,可 能會遲到個5 分鐘到10分鐘,跟妳講一聲」、「我28分這班 我沒來得及搭上,這個是03分」等語。嗣蕭月如由銀行領得 現金後,旋返回網遠公司將共300 萬元現金交予林明玉清點 並裝入黑色手提電腦包,由李保承持該黑色手提電腦包與林 明玉共乘高鐵至臺北,由李保承秘書長辦公室交付300 萬元 予林錫山,而林錫山明知該筆款項為其向網遠公司所索取之 回扣,仍予以收受之。
參、林錫山陳露生於憑證更新案洩密、圖利網遠公司:一、101年間,蘇百惠參考網遠公司林明玉所提建議書,編列「 憑證更新案」102年度預算1,500萬元,預定將該院「國會憑 證管理系統」中,有關SelectAccess目錄服務軟體Sun ONE Directory Server,升級為美商甲骨文公司研製之Oracle DSEE(Oracle Directory Server Enterprise Edition),



並將現有LDAP(目錄服務管理系統)資料移轉到Oracle DSEE上,透過OAM系統(Oracle Directory Service Plus Identity and Access Management Suite Plus )進行單一 簽入認證授權控管作業,嗣本案於102 年2 月間,由時任立 法院資訊處通訊系統科分析師田志文負責承辦。經田志文綜 合網遠公司與異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異術公司)等廠 商之規劃建議後,乃製作「規劃採購需求」(即RFP ),概 估經費為6,230 萬元,同年8 月5 日簽擬跨102 年至104 年 執行,經立法院資訊處處長陳露生批示:「一、本案已向秘 書長室報告,所需經費由主計處負責調撥因應。二、本處宜 積極研擬採購RFP 及相關文件,以備九月初上簽開始採購作 業程序。三、本簽暫存,有必要時再陳報。」等語。同年10 月4 日、16日,田志文再就本案簽擬上呈,經林錫山簽准本 案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並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下稱 評選委員會) ,嗣採購委員會於同年10月17日舉行第一次評 選會議,就「服務建議書」及「招標文件」內容進行審訂, 工作小組會後討論確認本案無建置系統整合或建立虛擬目錄 同步機制之需要,刪除原採購需求所列「及整合式查詢服務 」之文字,且縱需採用美商甲骨文公司開發之目錄服務系統 ,亦僅需採購「Directory Services Plus 」即可,故田志 文依照美商甲骨文公司官方網站牌價(List Price)核算, 如僅採購「Directory Services Plus 」,每位使用者授權 費用僅12美元,相較「Identity Access Management Suite Plus」(即OAM ),每位使用者授權費用高達110 美元,原 編列之1,200 萬元採購目錄服務系統,可大幅縮減。此外, 資訊處內部亦討論決議,憑證管理系統使用之IC晶片卡無須 搭配悠遊卡功能,另可再節省經費。經田志文於102 年10月 下旬向陳露生請示後,陳露生指示將經費執行完畢,並要求 田志文將秘書長林錫山曾指示辦理之「建置網域及非網域暨 院內資源入口網站系統之一次性登入整合應用服務」項目列 入採購需求,並探尋其他可增加之採購項目。
二、林錫山陳露生共同基於圖利網遠公司之犯意聯絡,由林錫 山指示陳露生洩漏招標文件內容予李保承知悉,並於招標需 求中增列有利網遠公司之規格,使網遠公司得標本案: ㈠陳露生田志文等人暗示林錫山希望網遠公司得標,陳露生 並將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洩漏予李保承知悉:
陳露生於102年10月28日,在討論憑證系統更新案採購需求 內部會議上,向無犯意聯絡之高振源田志文蘇百惠表示 :秘書長林錫山極關心本採購案,且表示網遠公司之協力廠 商全景公司所開發之憑證系統,不輸異術公司採用之國外



Baltimore公司憑證系統,且網遠公司軟體能力較強,應給 予廠商創新及加值應用空間,陳露生當場亦表示,雖秘書長 林錫山未明確表示交予網遠公司承作,惟個人感覺林錫山較 希望由網遠公司承攬憑證管理系統更新案,故希望能在採購 需求上配合補強或填補等語。
陳露生復指示無犯意聯絡之田志文於同年11月8日,將新增 「防火牆」、「網管交換器」、「類比式機架KVM」及增加 晶片卡、Token及伺服器硬碟數量等採購項目,完成定稿準 備上簽之招標文件即RFP,除列印2份送陳露生林錫山報告 外,另加印1份採購需求文件。陳露生收取上開招標文件後 ,即與林錫山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及圖利之犯 意聯絡,由陳露生將該招標文件交予林錫山,再由林錫山將 本案招標文件交予李保承。嗣李保承即將上開文件攜回網遠 公司,與林明玉討論研議後,提出網遠公司認為OAM系統可 提供較佳之權限控管機制及刪除新增採購項目之有利網遠公 司得標之書面意見予林錫山
林錫山將上開網遠公司之書面意見,交由陳露生與資訊處同 仁討論,陳露生不顧田志文反對,刻意於本案需求規範加列 「安全存取稽核及權限控管機制」等文字,圖利網遠公司得 標:
陳露生復經林錫山轉交上開網遠公司之書面意見,並表達較 信賴網遠公司之意後,於同年11月11日上午11時許與高振源田志文蘇百惠開會中,當場轉達李保承認為OAM系統可 提供較佳之權限控管機制及刪除新增採購項目之書面意見, 要求再次討論納入OAM系統並刪除新增採購項目之可行性等 語。
陳露生又於同年11月12日上午會議,再次向田志文等人強調 :秘書長林錫山較信任網遠公司等語,並於同日由網遠公司 至資訊處與資訊處同仁開會,向資訊處再行推介納入OAM系 統,並提出可以優規方式引入OAM系統。復不顧田志文關於 採購OAM系統有綁標疑慮之反對意見,逕提供其手寫修改需 求資料予高振源田志文蘇百惠,指示其等在「憑證管理 中心(CA)」及「憑證註冊中心(RA)」需求規範中,加列 「安全存取稽核及權限控管機制」等字語,就網遠公司所要 納入之OAM系統,雖於RFP中未明文列入,然使其他有意願投 標之公司,無從依RFP之文字知悉需否採購OAM系統,而網遠 公司卻得以優規方式,引入OAM系統,以利網遠公司得標。 ㈢陳露生為使網遠公司得標本案,且恐無法同年12月31日前完 成開標、簽約程序,阻止田志文發文詢價,更於事後指派蘇 百惠接替田志文承辦本案:




⒈102年11月18日,田志文因網遠公司於102年11月15日提出1 億2,434萬2,000元之報價單,欲逼使立法院刪減田志文新增 之採購項目,田志文為確認網遠公司之報價並不合理,擬發 文向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調閱該院101年度辦理「 憑證管理系統等20項」採購案卷,瞭解網遠公司之協力廠商 全景公司,於該案有關憑證管理中心(CA)、憑證註冊中心 (RA)、金鑰回復系統(KRS)及線上憑證狀態協定服務系 統(OCSP)之市場合理報價。嗣陳露生知悉後,以立法院係 敏感單位,不適合向外單位發文,田志文恐無法如期完成該 採購案為由,指示田志文無須簽辦該詢價函文。 ⒉陳露生田志文堅持調卷恐不利網遠公司得標,且恐無法同 年12月31日前完成開標、簽約程序,竟隨即調整田志文職務 ,將憑證更新案改交由蘇百惠續辦。蘇百惠即受陳露生指示 ,於不知情之情況下,在招標文件有關憑證管理中心(CA) 及憑證註冊中心(RA)項目加列「投標廠商須規劃並提供完 整且安全的權限控管機制」等有利於網遠公司之規範,簽報 上呈後,旋經陳露生林錫山核章予以同意。
⒊嗣本案於同年11月28日公告招標;同年12月18日辦理第一次 開標,參標廠商僅網遠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 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因未達3家廠商流標。同年12 月24日,本案進行第二次開標,嗣於同年12月31日決標,雖 中華電信有參與投標,惟仍由網遠公司被評選為優勝得標廠 商,並於103年1月24日決標公告,得標金額為6,230萬元, 網遠公司履約後因此取得不法利益2,195萬元(即網遠公司計 算之同業利潤,不扣除給付林錫山之回扣1,450萬元)。肆、與民意匯流案與MAM第二案有關之犯罪事實:一、陳露生蔡望怡蘇百惠於承辦民意匯流案之過程中洩露招 標文件等應秘密之文書、消息予李保承林明玉: ㈠104年3月4日李保承至秘書長辦公室向林錫山建議:103年3 月間發生之「太陽花學運」,係透過網路訊息傳遞而成;10 5年1月16日將舉行立法委員及總統大選,立法院應建置民意 匯流案供立法委員蒐集民意,作為問政參考等語,林錫山遂 於同日指示蔡望怡評估辦理民意匯流案之可行性,所需經費 可由各項採購案剩餘款支應。蔡望怡於接獲林錫山指示後, 因資訊處104年度並未編列預算辦理民意匯流案,且亦無辦 理該案之需求,然因知悉該案係李保承請託林錫山主動交辦 後,即認定網遠公司為林錫山屬意辦理該案之廠商,乃主動 聯繫李保承向其說明辦理該案目的與需求,復多次與林明玉 共同討論製作辦理民意匯流案之可行性報告,嗣於同年3月 18日向林錫山陳報。




陳露生蔡望怡蘇百惠洩密之事實:
陳露生蔡望怡(當時亦同時為民意匯流案內聘評選委員) 、蘇百惠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2項規定:機關辦 理採購,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且機關辦理招標,不 得於開標前洩漏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為以下犯行: ⒈蘇百惠蔡望怡於104年3月12日交辦評估民意匯流案,雖其 於104年3月16日所撰寫之評估報告,不建議做民意匯流案, 嗣經蔡望怡表示長官要做此案,指示蘇百惠繼續辦理民意匯 流案,而因其所擬之RFP 未獲蔡望怡認可,經蔡望怡指示其 找網遠公司討論後,竟基於洩密之犯意,密集跟林明玉討論 民意匯流案之RFP 內容,嗣於104 年5 月8 日跟林明玉索討 RFP ,表示104 年5 月18日前要簽出去。又於104 年5 月22 日向林明玉詢問RFP 撰擬進度,甚且詢問林明玉是否會提供 合約,嗣向林明玉表示:「反正妳只要寫出來RFP ,合約我 就自己做. . . 」,林明玉隨即向蘇百惠表示:「RFP ,我 已經給妳了,妳收一下. . . 」等語,並跟林明玉交流往來 RFP 草稿以討論RFP 具體需求規格內容及硬體報價等項,林 明玉甚且表示不要綁規格,以免被綁死價格。嗣蘇百惠即以 林明玉提供之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書作為招標文件之主要內 容簽出。並於104 年6 月4 日跟林明玉確認關於網遠公司內 部所討論出來可行的履約期程,履約期限為決標後6 個月完 成,分為2 期驗收後,聲稱RFP 就照這樣修改。於104 年6 月12日蘇百惠又再與林明玉確認履約期程,詢問「決標後5 個月」是否能做得完,最後確認11月底完工以供12月報驗。 並於104 年6 月12日下午1 點27分前某時,將104 年6 月11 日所簽出之Final 版的RFP 寄給林明玉,使林明玉得以憑以 跟蔡望怡在電話中討論RFP 中關於著作權規範的問題。後於 得知104 年6 月25日評選委員梁雯璍對於RFP 草案提出「五 、P11 系統防護設備是否需具故障by pass 功能,以確保系 統服務不中斷」之審查意見後,於104 年6 月26日洩漏與網 遠公司林明玉知悉,詢問網遠所提的硬體款式有無此項功能 ,並稱此功能是評選委員提出的,建議林明玉是否要更換具 備該項功能的款式而給以優規。上開蘇百惠洩密行為使林明 玉於本案公告前已知悉招標文件內容,得為網遠公司提前備 標而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
陳露生則因知悉林錫山屬意網遠公司得標,希於過程中表示 已有協助網遠公司,避免網遠公司如未得標,難以對林錫山 交代,則指示犯意聯絡之蔡望怡,共同基於洩密之犯意,由 蔡望怡在104 年5 月28日與林明玉討論價格及硬體規格的過



程中,直接跟林明玉說立法院無法接受網遠公司所開出的1, 600 餘萬價格,表明該價格高於其向長官報的1200多萬價格 ,並進一步透露立法院預算金額是1,380 萬元左右。於104 年6 月2 日又詢問林明玉1,380 萬元網遠公司能否做的起來 ,還勸網遠公司是否願意少賺一點以換取時間上的利益。再 於10 4年6 月12日在電話中跟李保承抱怨高振源所建議之著 作權及「無資安疑慮」等規範內容不合理且無從驗收,並以 電話向林明玉告知其有幫蘇百惠修改RFP 內容,增列「系統 規劃設計時須考量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並須規劃 資料蒐集相關資安防護機制」之採購規範,及先後與林明玉李保承討論完工驗收期程之可行性。又從承辦人蘇百惠口 中得知共有3 家廠商包括意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意藍 公司)來詢標後,即於104 年7 月9 日向林明玉告知此事, 獨家提醒網遠公司競爭對手很多、很強,並暗示其擔任評選 委員惟仍會將「公平的評這個案子」,使林明玉於本案公告 前,即獲悉該案應保密之採購資訊,包括採購目的、效益、 預算金額、專案建置需求內容、產品設備規格及履約期限等 ,而得以提前備標取得競爭優勢。陳露生並於104 年7 月14 日上午經蔡望怡來報告民意匯流案進行狀況及尋求上級指示 時,得知有三家廠商來詢,而可能有競爭激烈之狀況並跟秘 書長室鄭雪梅參事報告後,下午便與蔡望怡討論出「要提醒 網遠公司注意」之因應方式,好讓網遠公司預作準備。而蔡 望怡即依陳露生上開指示,先後於104 年7 月14日下午4 點 多、晚間6 時許跟李保承、蕭禮明透露「對手很多、包括有 強勁之意藍公司」等應秘密事項,甚至還進一步跟李保承相 約在隔日即104 年7 月15日見面,並於104 年7 月16日接續 前開洩密之犯意,向無犯意聯絡之網遠公司職員蕭禮明洩漏 其將於評選時所提問參標廠商對本案有關著作權及智慧財產 權議題等應秘密消息,嗣蕭禮明旋將該情報告李保承知悉, 使網遠公司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
二、林錫山陳亮吟洩漏本案評選結果:
迨於104年7月24日,李保承經由陳亮吟林錫山探詢民意匯 流案評選結果,林錫山陳露生回報評選結果係由意藍公司 評選序位第一後,明知本案係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 首長或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辦理,且招標 須知第11點規定「評選結果簽報首長核定後,再擇期通知廠 商到院公布結果」,在未公布前,評選結果即應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予以保密,竟指示有犯意聯絡之陳亮吟致電李保承稱 :「我有打聽一下,好像結果不是很理想耶」、「應該蠻明



確的,因為那個第一名的還,就是,應該說有落差啦,有一 點差距」,復要求李保承於隔週一(即104年7月27日)至立 法院秘書長室與林錫山共商對策。
三、林錫山基於首揭向李保承收取回扣,協助網遠公司取得立法 院資訊採購案,與陳露生高振源共同違法不予決標民意匯 流案,嗣再協助網遠公司得標MAM第二案部分: ㈠不予決標過程:
⒈緣李保承得知上開評選結果後,決意請託林錫山等人不予決 標給第一序位之意藍公司、不予決標民意匯流案,即於同年 7月24日告知林明玉:「你幫他(林錫山)寫一個腳本,說這 個事情,是因為公告了,所以程序還是要跑完,縱使結論不 管是誰得,所以建議就不應該往下走..」等語,復指示林明 玉蒐集104年7月6日立法委員抨擊民意匯流案新聞資料及政 府採購法相關條文,據以製作應將民意匯流案撤案之理由及 說明資料(下稱請託撤案資料),再由李保承於同年7月27日 ,將前揭資料攜至立法院交予林錫山林錫山基於首開收取 回扣,協助網遠公司取得立法院資訊採購案之約定,不予決 標民意匯流案後,其所留下之預算,應可供網遠公司嗣後之 提案使用,謀議不予決標給第一序位之意藍公司、不予決標 民意匯流案。嗣李保承上開請託獲林錫山同意後,旋於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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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意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