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452號
TPDM,105,易,452,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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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雲
      陳桂鵠
      林懿華
      吳曉玲
      楊燕萍
      孫文仁
      李欣穎(原名李素珠)
      梁志宏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美雲陳桂鵠林懿華吳曉玲楊燕萍、孫文 仁、李欣穎梁志宏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 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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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