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明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明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梁明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並於 民國99年9 月8 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1 年7 月10 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年9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 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