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1年度,16號
TPDM,101,重訴,16,2017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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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38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祥
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
被   告 葉世豐(原名葉宏正)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林楷傑(原名林小如)
被   告 古易哲(原名古奕男)
被   告 呂仁堯
被   告 羅斯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靜文律師
被   告 詹翰威
被   告 吳宗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蔡侑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被   告 施柏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志雄律師
被   告 張稚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陳家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
被   告 張逸豪
被   告 張逸弘
被   告 吳長霖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鄧翊鴻律師
被   告 馬彥霖(原名馬藝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范志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胡勝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健珉律師
被   告 蔡秉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被   告 唐邦勤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古乾樹律師
被   告 鍾正浩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吳宇弘(原名吳季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蔚中傑律師
      陳鼎駿律師
被   告 程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尚毅律師
      陳俊成律師
被   告 程禹寰(原名程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振瑋律師
被   告 王品霖
被   告 陳儀勤
被   告 張弘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柯林宏律師
被   告 藍馳策(原名賴博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被   告 趙永祥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
被   告 陳淑婷(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
被   告 黃祥恩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鐘烱錺律師
被   告 蔡子右(原名蔡子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葉嘉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
      林鈺雄律師
      李帝慶律師
被   告 張福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立中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18101號、101年度偵字第10450、11263、12105、12227、1505
7、16202、16795、17083、18434號、101年度偵續字第227號、
101年度偵續字第274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1746、
17361、18038號、104年度撤緩偵字第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祥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犯強制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又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又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被訴毀損、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葉世豐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共同犯強制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被訴恐嚇、強制部分無罪。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羅斯福參與犯罪組織,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結夥侵入住宅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馬彥霖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被訴毀損、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林楷傑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呂仁堯參與犯罪組織,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強制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施柏丞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蔡秉翰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



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被訴毀損、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詹翰威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程謌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程禹寰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蔡侑璁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吳宇弘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被訴毀損、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古易哲參與犯罪組織,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吳宗憲參與犯罪組織,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吳長霖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被訴加重竊盜部分無罪。被訴毀損、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張稚宏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胡勝傑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柒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共同犯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共同犯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鍾正浩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被訴毀損、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張逸豪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張逸弘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陳家立參與犯罪組織,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唐邦勤參與犯罪組織,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被訴毀損、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范志豪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共同犯擄人勒贖罪,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又共同犯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被訴毀損、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藍馳策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王品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陳儀勤犯非法寄藏槍砲之主要零件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張弘宇犯結夥侵入住宅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趙永祥共同犯擄人勒贖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又共同犯擄人勒贖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又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黃祥恩共同犯擄人勒贖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又共同犯擄人勒贖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又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蔡子右共同犯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葉嘉恆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張福賓共同犯擄人勒贖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陳淑婷部分公訴不受理。
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壹、張家祥前曾經以發起主持指揮竹聯幫文武堂犯罪組織,經本 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以94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6年,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9月13日以95年度上 訴字第652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妨害自由之強制罪、恐 嚇危害安全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旋又於97年 間某日,在臺北市某址發起竹聯幫文武堂之犯罪組織,自任 堂主而主持指揮竹聯幫文武堂,並以:
一、葉世豐(原名葉宏正、綽號阿正)、林楷傑(原名林小如, 綽號小如)為副堂主,以吳宗憲(綽號小胖、胖哥,於99年 間執行完畢後隨即加入文武堂)、古易哲(原名古奕男,綽 號阿男,曾與張家祥共犯前揭指揮組織案件,經本院判決處 有期徒刑5年2月,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撤銷改判妨害自 由之強制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呂仁堯(綽號阿 猴)、詹翰威(原名詹宗華,綽號阿華)、蔡侑璁(綽號阿 璁)、施柏丞(綽號柏丞)、張稚宏(綽號小牛,於99年間



加入)、陳家史(綽號阿史、雞屎,於99年間加入,現由本 院通緝中)、陳家立(綽號孔雀,於99年間加入)、羅斯福 等文武堂中生代成員為幹部,林楷傑、詹翰威分別吸收雙胞 胎兄弟張逸豪(綽號小豪,於100年間加入)、張逸弘(綽 號蜈蚣,於99年間加入),而陳家立、陳家史雙胞胎兄弟一 同吸收吳長霖(綽號小霖)、馬彥霖(原名馬藝嘉,綽號小 馬)、范志豪(綽號小P)、胡勝傑(綽號猴子)、蔡秉翰 (綽號小溫)、唐邦勤(綽號胖胖)、程謌(綽號志成)、 程禹寰(原名程平,綽號少成)、鍾正浩(綽號浩浩)為渠 等小弟,馬彥霖則再吸收藍馳策(原名賴博羣,綽號阿諾) 、吳長霖吸收吳宇弘(原名吳季勳,綽號金毛)等人先後加 入文武堂。
二、張家祥自80年許起在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小夜城舞 廳(為獨資商號,實由蔡志賢、丁炳桐等數人共同出資)圍 事,每月向蔡志賢、丁炳桐等索取新臺幣(下同)20萬元保 護費,豢養前揭中生代成員及受其重用成員張逸弘張逸豪 、馬彥霖、吳長霖等人作為其司機、保鏢,且依成員加入文 武堂時間長短、是否入監服刑、是否依指揮到作為文武堂集 會據點之小夜城舞廳4樓401室(即小夜城舞廳提供之休息室 )待命、是否負責開車接送張家祥等情,分別提供吳宗憲每 月33,000元、古易哲、呂仁堯每月3萬元、葉世豐、林楷傑 、張稚宏蔡侑璁施柏丞、陳家史、張逸弘、馬彥霖、吳 長霖每月2萬或23,000元,入監服刑、在押者如林楷傑(99 年7月8日至100年1月7日、100年6月16日至101年1月15日在 監)、詹翰威(100年4月25日至102年10月23日在監)、呂 仁堯(99年8月4日至100年5月9日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於100年5月9日至100年8月8日在監)、陳家立(100年7月 14日起至101年1月2日止)、吳宗憲(101年2月20日另案經 羈押)每月1萬或5,000元報酬。
三、張家祥及部分成員於100年8月及10月間分別經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張家祥、陳家史、羅斯福蔡侑璁、張 稚宏等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張家祥、陳家史 、張稚宏吳長霖、藍馳策、馬彥霖等人)偵辦,張家祥因 恐再遭查獲,遂改由少數成員古易哲、吳宗憲、葉世豐、陳 家立須前往小夜城舞廳待命並繼續領取前揭金額之報酬,其 餘成員每月改領5,000元或7,000元不等之報酬,然仍須受張 家祥指揮行事,參與文武堂此一不因成員更換而有異,具有 集團性,以長期間存在為目的,具有常習性、脅迫性、暴力 性之犯罪組織,進而為下列犯罪行為。
貳、張家祥於97年5月間因得知周佛觀祭祀公業所有、位在臺北



市○○區○○街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吳興街土地)欲出 售,並知悉山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岳公司)有意以 每坪38萬元收購,張家祥覬覦上開土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為下列詐欺、恐嚇、強制犯行:
一、張家祥先假意透過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泰公司) 顧問孫再良與周佛觀祭祀公業管理人周增次接洽以每坪40萬 元購買上揭土地,張家祥及其女友王品霖均明知渠等無付款 能力、亦無付款意願,竟仍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於97年6月3日與周增次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總價 8,990萬元,登記所有權人為王品霖,簽約當時張家祥交付 無付款可能支票即俗稱之芭樂票2張(發票人為台新柴油機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柴油機公司】、負責人吳勝男、發 票日為97年8月30日、面額為2,697萬元、22,914,421元之支 票各1張,付款行均為第一銀行忠孝分行、票號WB0000000號 、XA0000000號),且由無擔保付款真意之王品霖在上開支 票後背書擔保,並將該2紙支票置於代書張順福處保管,以 取信於周增次,周增次因此陷於錯誤,依約委託張順福於97 年7月11日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王品霖。嗣張家祥未 依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期限付款,張家祥王品霖、周增次 遂於97年8月6日在代書徐永鎮開設位在臺北市○○區○○街 0段000號3樓常年地政聯合事務所內簽訂協議書,約定張家 祥、王品霖於2月內須將扣除土地增值稅22,035,579元之土 地價款即67,864,421元付清,付清前吳興街土地之土地所有 權狀將由代書徐永鎮保管。詎張家祥王品霖仍承前揭共同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再度假意交付芭樂票1張(發票人台 新柴油機公司、負責人吳勝男、發票日為97年8月30日、面 額為1,798萬元,付款行第一銀行忠孝分行、票號WB0000000 號),並由無擔保付款真意之王品霖於其後背書,佯裝擔保 付款,取信於周增次,代書張順福並將其保管之上開2張支 票交予周增次。周增次於97年8月6日取得上開3張支票後, 經向銀行查詢得知台新柴油機公司支票已有退票紀錄,驚覺 有詐,於票載發票日之97年8月30日將上開3張支票提示付款 ,果遭退票,而悉受騙。且上開3紙支票之發票人台新柴油 機公司負責人吳勝男實係於96年11月間受綽號「林哥」之男 子所誘,以2萬元之代價擔任台新柴油機公司及新八達國際 開發有限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此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99年度簡字第545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台新柴油 機公司支票自97年7月30日起即開始退票(97年7月30日起至 97年8月31日止退票張數達122張)。
二、張家祥於97年6月中起,基於強制、恐嚇之接續犯意,率同



有犯意聯絡之林楷傑、蔡侑璁呂仁堯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文武堂成年成員共10多人,前往址設臺北市○○區○○路 0段000號21樓之1之山岳公司,以自稱為竹聯幫堂主、命文 武堂成員強行留置在山岳公司內之脅迫方式,要求山岳公司 總經理林晨出面,因林晨未在山岳公司內,張家祥進而要求 山岳公司職員楊正雄聯絡林晨,透過電話要求林晨以每坪60 萬元價格向其購買吳興街土地,脅迫林晨行無義務之事,然 因張家祥要求價格高於市場甚多,並認若向黑道購地,山岳 公司恐遭外國投資資金撤資而表示不願購買。張家祥仍接續 前揭強制犯意,以前揭方式前往山岳公司2次,至97年7月21 日山岳公司職員深感畏懼,不敢前往山岳公司上班,林晨始 報警處理。嗣後張家祥雖未再前往山岳公司,惟仍承前揭強 制犯意,接續於97年7月31日、97年10月10日以發送簡訊內 容為:「最好儘快出來跟我解決不然我隨時都會出現哦小祥 」、「林晨你那天被我等到你就知道我有多想你了你加油我 總有一天等到你小祥」等訊息對林晨恫嚇,致林晨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惟因林晨仍未購買吳興街土地而未能得 逞。
三、張家祥因尚未取得吳興街土地之土地權狀而未能處分土地, 遂於97年9月26日,率同林楷傑、呂仁堯蔡侑璁羅斯福施柏丞詹翰威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文武堂成員10 多人,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前往周增次經營之臺北市○○ 區○○街000巷00○0號幼稚園,張家祥除要求周增次交出吳 興街土地權狀,亦由跟隨在旁之不詳文武堂成員對周增次恫 稱「這個老人我們來修理(台語)」、「這個老人看要怎麼 來修理(台語)」等語,致周增次心生畏懼,足生危害周增 次生命、身體安全。
四、張家祥於97年10月6日10時許,帶同王品霖並率領林楷傑、 呂仁堯羅斯福施柏丞詹翰威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文武堂成員10多人,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前往負責保管 吳興街土地權狀之徐永鎮經營位在臺北市○○區○○街000 號3樓之常年地政事務所,由王品霖張家祥事前之指示, 假意對徐永鎮稱欲閱覽吳興街土地權狀,徐永鎮礙於現場有 文武堂成員10多人,深感恐懼,不得不取出上開土地權狀交 予王品霖王品霖旋交予張家祥張家祥隨即轉手交予在旁 之不詳文武堂成員取走,徐永鎮雖出言詢問何以取走土地權 狀,然張家祥不予理會且隨即離去,以此脅迫方式妨害代書 徐永鎮保管吳興街土地權狀之行使權利。
五、張家祥取得吳興街土地土地權狀後,始終未給付土地價金予 周增次,更於97年11月間以吳興街土地設定抵押向吳博揚借



款2,000萬元,後又以設定抵押方式向張金安等人借款,至 99年12月間將詐得之吳興街土地以1億114萬元出售予謝光隆 ,而獲得不法暴利。
參、張家祥詐得暴利後,為壯大自己勢力,意圖供自己或文武堂 成員犯罪之用,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子彈 ,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未經許可不 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 及子彈之故意,於100年8、9月間某日,在小夜城舞廳4樓 401室集合文武堂中生代成員吳宗憲、陳家史、古易哲、呂 仁堯、葉世豐、張稚宏蔡侑璁施柏丞等人,表示將由自 己發交或由吳宗憲轉交可擊發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 槍枝及子彈予渠等保管,隨即於數日內發交下列改造手槍及 子彈,而與吳宗憲、陳家史、張稚宏蔡侑璁施柏丞共同 持有之:
一、發交吳宗憲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2把(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口徑9mm制 式子彈39顆、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0.5mm金 屬彈頭3顆。(此部分吳宗憲已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 字第255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經被告 吳宗憲上訴後,最高法院於102年2月27日以102年度台上字 第8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發交陳家史持有可發射金屬 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 0號)及口徑9mm制式子彈2顆,陳家史並將上開槍彈藏放於 蔡秉翰所有之車牌N88-877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廂內。二、張稚宏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子彈,係屬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 有,竟仍基於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子彈之 故意,於100年8、9月間某日,經張家祥發交而持有可發射 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及口徑9mm制式子彈5顆,自此未經許可而持 有上開槍枝、子彈,並於嗣後為逃避查緝,而將槍枝子彈藏 放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公共樓梯間。三、蔡侑璁施柏丞均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子 彈,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未經許可 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 枝及子彈之故意,由吳宗憲張家祥於100年8、9月間某日 ,在小夜城舞廳轉交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 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口徑9mm制式子彈 10顆予蔡侑璁施柏丞,自此未經許可而持有上開槍枝、子 彈。蔡侑璁施柏丞原同租房於新莊,二人遂將槍枝、子彈



藏放在新莊租屋處蔡侑璁房內之天花板上,嗣因施柏丞搬離 該租屋處而仍由蔡侑璁繼續持有之。至101年6月間,蔡侑璁 恐遭警查獲,且因友人陳儀勤前曾提及有賭債需處理,遂將 上開槍彈攜往宜蘭。
四、陳儀勤明知未經許可不得寄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仍基於寄 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於101年6月間某日,受蔡侑璁 之託,代為保管上開因不具撞針而不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1 支(內含主要組成零件之土造金屬管1支),並藏放在其宜 蘭縣○○鄉○○路0段00號住處後院洗衣機下方(改造手槍 之撞針、制式子彈因不詳原因而未查獲)。
肆、文武堂成員程謌與黃俊澤(綽號阿澤)有簽賭職棒賽事(俗 稱球板)之賭債關係,陳家史前因得知黃俊澤積欠程謌約數 十萬元,即稱替程謌向黃俊澤追討賭債而邀集吳宗憲、葉世 豐,並帶同程謌、程禹寰兄弟,分別由陳家史、程禹寰持刀 、程謌持棍、吳宗憲持上開仿BERETTA廠改造手槍(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於100年10月19日7時29分 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金億酒店內 尋找黃俊澤,而為下列犯罪行為:
一、陳家史、葉世豐、吳宗憲程謌、程禹寰因見黃俊澤與友人 黃雍倫、蔡佳儒、鄭仍我在包廂內休息,遂共同基於使人行 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犯意聯絡,由吳宗憲將上開仿BERETTA廠 改造手槍交予葉世豐,先由陳家史持刀環住黃俊澤脖子,將 黃俊澤強押至1樓路旁,黃俊澤不願就範,與葉世豐拉扯, 且黃俊澤友人蔡佳儒、鄭仍我亦跟至路旁,遂由葉世豐自吳 宗憲處再度將上開仿BERE TTA廠改造手槍取出並抵住黃俊澤 頭部,陳家史、程禹寰亦持刀在旁,程謌亦跟隨在旁,且程 禹寰亦持刀上前朝黃俊澤揮舞方式(未成傷),以恫嚇欲救 援黃俊澤之蔡佳儒,並逼迫黃俊澤就範,而妨害黃俊澤之行 動自由。
二、原在金億酒店包廂內休息之黃俊澤友人黃雍倫(綽號ALLEN )經人喚醒後,見狀亦持玩具手槍衝出欲救援黃俊澤,葉世 豐見狀,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子彈,係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未經許可不得非法 持有,及可預見跑動中若持改造手槍朝人體胸腹部等人體重 要部位射擊,極有可能造成他人胸腹部之臟器毀敗或嚴重受 損,而對人之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結果 ,竟仍基於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子彈、重 傷害之故意,持上開仿BERETTA廠改造手槍朝跑動中之黃雍 倫射擊,因黃雍倫處在跑動狀態,是其僅受有左腹部遭子彈 擦傷而未生重傷害之結果。陳家史、吳宗憲、葉世豐、程謌



、程禹寰因見黃雍倫、黃俊澤追擊而逃竄。
伍、張家祥於100年12月30日5時30分許,在小夜城舞廳311室飲 酒後,與當日聽命在小夜城圍事之吳宗憲、葉世豐及吳長霖 一同下樓,在小夜城舞廳所在松江大樓1樓統一超商前偶遇 欲進入統一超商購買雨衣之徐浩慈(起訴書誤載為「余浩慈 」)、吳慶寧,張家祥酒後不斷口出穢語,徐浩慈、吳慶寧 聽聞後,先朝張家祥處觀望,隨即進入統一超商內,詎料張 家祥竟毫無緣由進入統一超商內對徐浩慈辱罵三字經,進而 動手毆擊徐浩慈頭部、踹踢左腳等處(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吳宗憲張家祥動手後,為在張家祥面前有所表現,亦動 手毆擊徐浩慈頭部、身體等處,致徐浩慈受有臉及頭皮挫傷 (眼除外)、右手肘挫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吳慶寧趕 緊上前欲將張家祥吳宗憲架開,然吳長霖見狀亦動手毆擊 吳慶寧頭部、身體等處,致其受有頭部挫傷之傷害(傷害部 分未據告訴)。徐浩慈、吳慶寧突受攻擊,二人隨即衝出超 商外沿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分頭逃離,張家祥吳宗憲因上 前追擊沿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南往北逃離之徐浩慈未果,張 家祥、吳宗憲竟基於恐嚇犯意之犯意聯絡,由張家祥以手指 、口喊方式指示方向,吳宗憲即持上開張家祥發放之改造手 槍2把其中之一,朝徐浩慈方向漫無目標射擊並造成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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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