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億陞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益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田世榮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王湘基
王湘彬
王淑珍
王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
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符法定上訴期間提出上訴,先呈聲 明上訴狀,而未及於狀內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今抗告人 陳明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第二審裁判 費應為16,350元,為此提起抗告。
三、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即上訴人前就本院於 民國106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未聲明上訴 範圍,本院爰依以原判決不利於抗告人部分計算訴訟標的金 額即4,419,100元,經本院於106年5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嗣抗告人於106年5月11日提出民事 抗告狀,陳明僅就其中1,000,000元提起上訴,是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即有未洽,爰由 本院撤銷原裁定,並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主文所示金額之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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