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09號
TCDV,106,重訴,109,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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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億陞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益
上 訴 人 田世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湘基王湘彬王淑珍、王淑貞間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491,100元(計算式:1,393,600+1,097,500+1,000,0
00+1,000,000=4,491,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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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陞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