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74號
TCDV,106,訴,674,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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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告 卓玉華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成彥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27,63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4,319,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768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27,631元,尚欠新台幣16,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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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