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99號
TCDV,106,訴,1499,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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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9號
原   告 王友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啟帆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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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