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26號
TCDV,106,補,926,201705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温承翰
被   告 紀謝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謝秀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200 元
(44100*32=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
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5
,0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