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65號
TCDV,106,補,865,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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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臺中市中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呂世明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幸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7,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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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