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43號
TCDV,106,補,843,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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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銘佳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2,583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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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