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蔡哲夫
蔡尹文
被 告 陳琍琍
陳淑芬
陳誼宜
楊天瀚(原名楊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返還土地之訴
,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
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
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至原告並依民法第179 條附帶請求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04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等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陳俐俐、陳淑芬、陳誼宜無權占
用4坪,另遭被告楊天瀚無權占用8.5坪,請求被告4 人拆除
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並請求被告楊天瀚返還占用
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楊天瀚
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又系爭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 萬
8500元/平方公尺,有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
價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萬769
1元【計算式:2萬8500元(4+8.5)坪3.3058平方公尺
/坪=117萬7691.3元,未滿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