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90號
TCDV,106,補,790,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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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賴秀惠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秀媛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惟因本件前經當事人聲請本院臺
中簡易庭調解不成立(106年度司中調字第1457號),而當事人
在調解不成立30日內起訴,須再扣抵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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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