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86號
TCDV,106,補,786,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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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吳宗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孟妤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6,17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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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