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71號
TCDV,106,補,771,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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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王松木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林京兒發支付命
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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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