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04號
TCDV,106,補,704,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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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詹曜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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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