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購屋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86號
TCDV,106,補,686,2017051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桂雲
      莊榮兆
      蔡英美
      曾穩達
      王勝仕
      廖述來
      王耀震
被   告 林淑美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購屋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24,463元;惟原告於106 年5 月15日具狀陳報並更正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1,580,000 元,基此情況下,以原告更正後之訴訟標
的金額以1,580,000 元基礎,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1/1頁


參考資料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