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03號
TCDV,106,補,603,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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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昌清華
被   告 施錦鉛
      昌政衛
      昌政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第1 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
至第3 項係分別請求被告施錦鉛昌政衛昌政陽移轉如附表編
號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為被告各為3 分之1 )登記予
原告,是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至第3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
幣(下同)3,445,866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而原告起訴聲明
第4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00 萬元,且因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
至第4 項間,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關係,揆諸前述說明,其價
額應併算之,共計為12,337,598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59
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附表
┌──────────┬──────────────────┐
│ 土地建物名稱   │價  額(新臺幣)         │
├──────────┼──────────────────┤
│臺中市西屯區福安段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97,250元/ 平方│
│57-1地號土地(權利範│公尺x104平方公尺×1/3 =3,371,333 元│
│圍:3 分之1)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          │                  │
├──────────┼──────────────────┤
│臺中市西屯區福安段 │房屋現值223,600 =74,533      │
│567 建號房屋即門牌號│                  │
│碼臺中市西屯區中工三│                  │
│路181 號(權利範圍:│                  │
│3分之1)      │                  │
│          │                  │
├──────────┼──────────────────┤
│   合  計    │3,445,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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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