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里薰(原名廖怡惠、廖珮芸)代 理 人 李思樟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鍾嘉凌相對人(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代 理 人 許瑋玲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代 理 人 簡曼純代 理 人 劉祈明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陳飛宏相對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李佳鳳相對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林雪娥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相對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代 理 人 王秋翔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廖里薰(原名廖怡惠、廖珮芸)於民國106 年1 月3 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債務人廖里薰(原名廖怡惠、廖珮芸)自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 200 萬元,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 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 條第1 項第5 款、第6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 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 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廖里薰(原名廖怡惠、廖珮芸)聲請更生,前雖 由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16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經債權人申報無擔保之債權合計為新 臺幣(下同)12,392,928元,有各債權申報書狀及債權表在 卷可憑,則本件已申報無擔保之債權總額既逾1,200 萬元,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債務人於106 年1 月3 日所提出之更生 方案,自應裁定不予認可並開始清算程序。三、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 文第3 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妙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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