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827號
TCDV,106,司聲,827,2017050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連珮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連吉詠即Defretiere Guillaume准予返
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㈡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
   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
   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