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287號
KSDM,106,聲,2287,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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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林宋俞
具 保 人 陳冠全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林宋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具保人陳冠全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 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 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 第206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上開各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 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 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 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 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 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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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