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665號
TCDV,106,司聲,665,201705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東勢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世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於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594號),因相對 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案 經本院105年度豐簡字第65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而告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
│計算書 │
├──────┬────────────┬────────────┤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
│督促程序費用│ 500 元 │聲請人預納(依民事訴訟法│
│ │ │第519條第2項規定應作為訴│
│ │ │訟費用之一部)。 │
├──────┼────────────┼────────────┤
│第一審裁判費│ 2,700 元 │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3,200 元 │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




└──────┴────────────┴────────────┘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勢肉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