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592號
TCDV,106,司聲,592,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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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劉邦良
相 對 人 劉昱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33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確定 ,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 聲請人負擔。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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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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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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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3200 │聲請人預納,由│
│ │ │相對人負擔百分│
│ │ │之八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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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下(單位:新臺幣,元以下│
│四捨五入):2720 │
│計算式:3200×85/100=2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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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