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022號
TCDV,106,司聲,1022,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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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彰古即黃樟富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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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