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受選任人 林耕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黃景崧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林耕州為被繼承人黃景崧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景崧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景崧(男、民國00 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 所:臺中市○○區○○街○○0巷00○0號)之債權人,被繼 承人於102年11月26日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 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 法對被繼承人之財產主張權利,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 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 繼承系統表、財產查詢清單、除戶戶籍謄本等(以上均為影 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人前曾對被繼承 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無結果經本院核發債權憑證,而被繼 承人死亡後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法 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事,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 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經 本院函詢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徵詢其所屬會員有無意 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經該公會回函推薦林耕州會計師擔 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茲審酌林耕州為執業會計師,非但具有 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 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 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 。執此,本院認為由林耕州會計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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