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05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賴顯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本票原本一張。(狀附本票影本之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之簽章模糊不清)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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