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305號
TCDV,106,司票,3305,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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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0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賴顯鑫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本票原本一張。(狀附本票影本之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之簽章模糊不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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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