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283號
聲 請 人 黃紫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淑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相對人郭淑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附表票號WG4825462之本票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請求總金額是否為新臺幣400,000元?若是,請敘明
為何張票據請求其中金額?(因本票2紙總金額為48萬元)
㈣本票2紙提示日期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