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124號聲 請 人 游白卿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景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補正相對人洪景蓍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 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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