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777號聲 請 人 陳賴淑齡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世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本票原本一件。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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