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777號
TCDV,106,司票,2777,201705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777號
聲 請 人 陳賴淑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世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件。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