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699號
TCDV,106,司票,2699,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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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699號
聲 請 人 蔡秋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彭桂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彭桂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何?
  ㈢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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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