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黃麗君
聲 請 人 江素綾
聲 請 人 李雅雯
前列三人共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杰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昆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5年7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 (四)債權額比例:㈠黃麗君為10分之4、㈡江素綾為10分 之2、㈢李雅雯為10分之4。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債權人現在(包 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借據所負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債務,包 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人就本約定事項下所擔 保債務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 參與分配之費用。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蕭淑貞,債務額比例:全
部、㈡賴杰霖,債務額比例:全部、㈢賴昆睦,債 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蕭淑貞、賴杰霖、賴昆睦於105年7月22日向聲請人 黃麗君、江素綾、李雅雯借款1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 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6年1月26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 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 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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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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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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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大墩 │ │301-1 │146.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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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賴杰霖、賴昆睦所有權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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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號│ │ │ │合 計 │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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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 │臺中市西屯區大│住商用 │一層:62.33 │陽台:37.97 │全部 │
│ │ │墩段301-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76.93 │屋頂突出物:11 .17│ │
│ │ ├───────┤四層 │三層:76.93 │水塔:3.60 │ │
│ │ │臺中市西屯區大│ │四層:76.93 │ │ │
│ │ │隆路144號 │ │騎樓:15.79 │ │ │
│ │ │ │ │地下層:26.52 │ │ │
│ │ │ │ │合計:335.4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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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蕭淑貞所有權為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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