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22號
TCDV,106,司拍,22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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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江欣晏
相 對 人 陳森郁
債 務 人 謝秀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謝秀和、第三人謝秀珠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 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2月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秀和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謝秀和於民國102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 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 107年2月4日,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 人自民國106年2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22,1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又債務人謝秀和及第三人謝秀珠雖於105年8月9日將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江欣晏陳森郁,其抵押權 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據及帳卡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 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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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北屯區 │ 平田 │ │ 841 │ 28.00 │4分之2(江欣 │
│ │ │ │ │ │ │ │晏及陳森郁各│
│ │ │ │ │ │ │ │持分4分之1) │
├─┼───┼────┼───┼───┼──────┼─────┼──────┤
│2│臺中市│北屯區 │ 平田 │ │ 844-14 │ 189.00 │全部(江欣晏
│ │ │ │ │ │ │ │及陳森郁各持│
│ │ │ │ │ │ │ │分2分之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5845│臺中市北屯區平│主要用途:辦公室 │一層:109.90 │陽台:36.71│全部(江 │
│ │ │田段844-14地號│、住房、機械室、│二層:107.77 │雨遮:.8.09│欣晏及陳│
│ │ ├───────┤水箱、樓梯間 │三層:94.91 │ │森郁各持│
│ │ │臺中市北屯區崇│主要建材:鋼筋混 │四層:35.69 │ │分2分之 │
│ │ │德一路30號 │ 凝土造 │屋頂突出物 │ │1) │
│ │ │ │層 數:四層 │ :19.13 │ │ │
│ │ │ │ │地下一層 │ │ │
│ │ │ │ │ :37.80 │ │ │
│ │ │ │ │合計:405.20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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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