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黃麗君
聲 請 人 江素綾
聲 請 人 李雅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淑貞、賴杰霖、賴昆睦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書狀應依同法第30條規定 ,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非訟事 件之聲請或陳述,未繳納聲請費或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6條及第30條之1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提出不 動產最新登記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通知聲請人 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及提出臺中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588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 本,該通知已於民國106年4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 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