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杰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昆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7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9,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7月8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蕭淑貞、賴杰霖、賴昆睦,債 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蕭淑貞以賴杰霖、賴昆睦為一般保證人均於103年7月 18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140,000元⑵12,600,000元⑶8,400,0 00元⑷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 償日期為⑴123年7月18日⑵118年7月18日⑶123年7月18日⑷ 110年7月1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 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6年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 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4,477,80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催告書、 交易明細查詢、票據交換所拒往公告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 ,經核合於上開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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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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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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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大墩 │ │ 301-1 │146 │ 全部 │土地所有權人:│
│ │ │ │ │ │ │ │ │賴昆睦、賴杰霖│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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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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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 │臺中市西屯區大│住商用 │1層: 62.33 │陽台: │ │ │
│ │ │墩段301-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2層 :76.93 │ 37.97│全部│建物所有│
│ │ ├───────┤共4層 │3層: 76.93 │屋頂突出物│ │權人: │
│ │ │臺中市西屯區大│ │4層: 76.93 │: 11.17│ │蕭淑貞 │
│ │ │隆路144號 │ │騎樓:15.79 │水塔:3.60│ │ │
│ │ │ │ │地下層: │ │ │ │
│ │ │ │ │ 26.52 │ │ │ │
│ │ │ │ │合計:335.43│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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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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