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35號
TCDV,106,司拍,135,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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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林宗賢
相 對 人 林宗賢(即抵押物之受託人)
債 務 人 李碧霞
債 務 人 莊清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雖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惟同項但書規定「但基 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 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5條第1項亦 規定受託人於一定情形下,得於信託財產設定權利,可見信 託財產非絕對不得受強制執行,而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 押權者,亦非當然無效。故受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 ,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 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末按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 ,惟受託人於管理、處分時,均應依信託本旨為之,而與受 託人可自由管理處分其自有財產之情形迥然有別。此觀信託 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4條第1項等規定即明。是 信託財產有其獨立性,於抵押權人兼為信託財產之登記名義 人之情形下,如其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聲請拍賣抵押物,並將 其以受託人身分另列為相對人,此時聲請人與相對人實質雖 為同一人,仍應認此聲請已具備形式上對立之當事人而為適 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第三人楊育荏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1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



之債務,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 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3年4月14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以每逾一日依本金每萬元罰新臺幣貳拾元核 算懲罰性之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碧霞莊清涼,債務額比例 :全部。
債務人於103年1月15日向第三人楊育荏借款4,700,000元, 此有本票影本二紙為憑。嗣第三人楊育荏將前開債權及抵押 權移轉讓與聲請人,並登記在案。詎經聲請人向債務人提示 本票而未獲清償。雖債務人李碧霞於設定抵押權後將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第三人再變更受託人為相對人 林宗賢(即抵押物之受託人),聲請人與相對人即抵押物受託 人實為同一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仍得行使抵押權且以 自己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林宗賢雖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首揭說明,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件聲請人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 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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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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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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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區 │麻園頭│ │77-54 │ 4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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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西區 │麻園頭│ │77-53 │ 5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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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西區 │麻園頭│ │77-49 │ 85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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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462│臺中市西區麻園│住家用 │第1層:47.9 │ │ 全部 │
│ │ │頭段第77-49、 │鋼筋混凝土造 │第2層:47.9 │ 無 │ │
│ │ │77-53地號 │共4層 │第3層:47.9 │ │ │
│ │ ├───────┤ │第4層:47.9 │ │ │
│ │ │臺中市西區美村│ │地下層: │ │ │
│ │ │路一段83巷2號 │ │ 18.68│ │ │
│ │ │ │ │合計:21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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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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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