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葉菊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
票據金額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
明正本。
二、請確認系爭本票(票據號碼:WG3051351號)之發票人究為何
人?
三、請提出91年度票字第682號本票裁定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
本或影本過院參辦。
四、請提出103年度司執字第34176號債權憑證影本過院參辦。
五、如有系爭本票(票據號碼:WG3051351號)影本,請一併提出
。
六、請提出相對人何元益(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陳報系爭本票(票據號碼:WG3051351號)有無記載付款地或
發票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