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85
號債 權 人 福上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鹿漢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姚亦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 ,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 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 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 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 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 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 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 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無第三人 鹿漢民有權代表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之證明文件,亦未載明 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又未提出相關證據以 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4月1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狀末之 福上新城管理委員會之印章、債務人姚亦靈之最新戶籍謄本 、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及鹿漢民為債 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4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柏倫